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区直统建办2010年12月24日配售通知,分配我校“湖畔嘉苑”小区二期组团统建房25套,用于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要求必须于2011年1月10日前确定并上报购房对象。经学校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售原则
根据宁房改办【2010】7号《区直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配售意见》文件精神,分配工作坚持“集中统筹安排;公平公正公开;兼顾不同情况;体现工作绩效”的原则。根据此次配售房源情况,结合实际,分配思路为:
房源分为四部分,重视解决无自有住房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个人家庭住房困难;帮助工作骨干,改善个人家庭住房条件;兼顾解决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家庭住房条件较差的困难。
二、房源分配
(一)无住房青年教师购买对象:配售10套,面积为120平方米—127平方米。
(二)工作骨干改善家庭住房条件购买对象:配售8套,面积为129平方米—179平方米。
(三)工勤人员:配售3套,面积为77平方米—91平方米。
(四)离退休人员:配售4套,面积为77平方米—91平方米。
以上所称配售住房的楼号、楼层及面积,以自治区统建办的分配方案为准,现住房面积以个人家庭自有住房档案和房产证为准。
三、申请的条件、范围
申请人应属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获称职以上等次,无违纪、违规行为。同等情况下业绩突出,家庭困难者优先,特别是获得过国家、自治区表彰奖励者优先。
(一)无住房青年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在银川市区无个人家庭自有住房的青年教师(专职教学科研人员)。
(二)工作骨干: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或为现职正处党政管理人员。现个人家庭自有住房在90平方米以内。近五年内业绩突出,表现优异,起到表率带头作用的。
(三)工勤人员:为一线工勤技能、服务人员(须为工勤岗位),工作负责,乐于奉献,现个人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在65平方米以内,现住房条件较差的。
(四)离退休人员:现个人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在65平方米以内,由离退休人员服务处负责摸底、调查,另行制定分配办法。
四、分配程序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统建住房分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分配办法,审核分配方案。组成如下:
组长:张 成
组员:杜国华 尚晓东 李树泮 冀 斌 孙宝德 杜国华 刘 毅
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李树泮担任。
(二)个人申请
教职工可根据本通知意见规定的不同范围,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初审,分类申请的办法进行。其中,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人员服务处负责。
申请人须以家庭情况为单位,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见附件要求。
(三)审核、分配
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受理申请,并按照自治区有关统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审核,并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
分配购房按照申请类别分别排序的办法进行。不同类别中,考虑个人工作年限、到校工作时间、职务职称,以及近五年年度考核等次、获厅局级以上奖励表彰、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项目等个人条件排序。对工勤人员、离退休人员还应考虑家庭困难程度。
具体采取参考量化积分排序的方法,具体见附件。
由于时间紧,个人申请材料须在2011年1月5日前提交后勤管理处房管科。
联系人:王惠荣 咨询电话:2061130
(四)申请情况公示
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按照申请类别和量化积分排序,并按配售住房套数的1.5倍公示申请人情况。
(五)个人选房
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经公示的申请人按顺序集中选房,自愿放弃选房资格的按排序顺延选房申请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分配的申请审核、选房过程由校纪检委负责监督。
联系人:马维成 监督电话:2061117
四、分配结果的审定
根据宁房改办【2010】7号文件要求,由领导小组向校党委会会议汇报分配方案,经党委会审定后公示上报。
五、其他
(一)以上申请、分配办法,仅适用于此次配购工作,不作为以后分配工作,申请人排序条件也不作为以后同类工作的依据。
(二)为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凡在申请、分配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现象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
(三)为保证分配工作的公正、公平,学校将在本期组团配购结束时,住房竣工交付使用满一年后进行住户回访,了解有关情况,杜绝工作漏洞。学校保留对过错行为的纠正权利。
(四)此次和以前在“湖畔嘉苑”等小区已享受统建房政策待遇的,在今后申请选购各类统建房性质的住房时,同等情况下不再享有优先选购资格。
附件:1.宁夏大学2010年度统建住房分配房源
2.宁夏大学教职工统建住房申请表
3.宁夏大学教职工申请统建住房参照指标
宁夏大学统建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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