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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时间:2013-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依照《宁夏大学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以后每年奖励金额以学校研究生院通知为准。

第三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院的安排和名额分配,学院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且学满一年的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非全日制攻读学位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在申请范围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无正当事由未执行学院研究生管理制度者;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者;

(四)提交延期毕业申请者;

(五)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六)开题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七)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八)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九)参加非法组织及不法活动者;

(十)有其他违犯校纪和有损学校声誉行为者。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意识。
   (二)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选修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2.第二外国语外国语(日语、德语、法语等)成绩优异,即两学期平均成绩80分以上,通过全国相关基础外国语考试者优先。

   (三)科研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正规一般中文期刊(以中国知网查询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论文内容必须与研究生研究方向一致。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

3.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能够体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例如出版翻译著作、获得区级及以上翻译相关奖励等。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九条  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或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代表1人。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五条 评审排名以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奖励等综合加分为准,内容包括:

(一)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每人获得基础分60分。然后根据申请者个人能力表现,给予相应的加分,上不封顶。

(二)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外语类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30分;

(三)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20分;

(四)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正规中文一般期刊(以中国知网查询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10分;

(五)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15分;

(六)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正规中文一般期刊(以中国知网查询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5分;

(七)研究生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导师课题研究获得加分:国家级1项加15分,省部级1项加10分,区级1项加6分,厅局级1项加4分,校级1项加2分;
   (八)研究生专业学位课成绩综合排名前3名加10分,4-10名加6分,10-15名加2分;
   (九)参加各类各级专业比赛获奖、或专业学习方面表彰加分: 区级及以上1项加15分,厅局级1项加10分,校级1项加6分,院级1项加2分;

(十)其它加分:在同等条件下,研究生党员加2分,优秀研究生干部加2分,其它非专业比赛获奖或非专业表彰奖1项加2分。

第十六条  学院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确认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