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校资助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划拨和社会赞助,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
3.其它学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主要分为奖优类、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等三个种类:
1.国家奖学金等奖优类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等助困类的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5.申请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的奖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奖优类的奖学金的学生,其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一年级学生除外)。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或由资助方决定。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根据国家规定或按资助方要求决定。
第八条 评审工作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学院作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评选通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在全校公示后,国家奖助学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奖助学金报资助方最终确定。
第九条 获奖、受助范围限制:
1.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以申请并获得一项助困类的助学金和一项奖优类或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
2.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助困类的助学金,总金额在3000元以上(包含3000元)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同类助学金的资助项目。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类奖助学金均在我校计财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资助的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学校和资助方的跟踪考核。获得资助后,受助学生自愿加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计划,按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受助学生志愿服务经历由学院在《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1.获得资助1000-2000元(含2000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10小时;
2.获得资助2000-3000(含3000元)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15小时;
3.获得资助3000元以上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20小时。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院对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的学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消费、在校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
第十六条 学院要引导受助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并以受助学生社团组织为依托,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资助款,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2.恶意拖欠学费一学期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助学贷款者除外);
3.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4.学习主观不努力,导致成绩明显下降,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2 门(含2门)以上者;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0小时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学生;
6.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奖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经查实用于过度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不恰当消费用途的学生;
7.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8. 受资助学生若有退学、转学、意外死亡等情况之一的,停发资助金。休学期间暂停,待复学后可继续领取。
第十八条 按规定停发的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学院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原则上由本学院按照该奖助学金评选要求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社会各界及个人在我校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必须满足社会奖助学金项目协议的评选条件要求。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无重复规定时,获助学生应当满足两个文件的评选条件;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存在重复规定的条款时,应当以项目协议为准;当项目协议无具体要求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二:
宁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有效的工作机会和经济支持,以补充其学习和生活费用的不足。学校倡导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食其力,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由学校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的学业,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招录学生或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生个人不得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形象和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宁夏大学勤工助学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管理和合理使用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4.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5.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及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济来源,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由计财处进行财务监督。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来源。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每年从学生学费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2.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拨款学生数,按每生每年一定的标准提取经费;
3.社会资助经费;
4.其他渠道。
第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1.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2.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3.支付与勤工助学活动相关的必须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4.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开支;
5.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者及条件
第十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3.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4.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5.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五章 岗位设立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勤工助学设岗计划,提交《宁夏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需要临时性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将及时上网公布,由学生竞聘上岗。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四条 寒暑假需要设岗的校内单位,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由设岗单位自主招聘。设岗单位在放假前一周将招聘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留校学生每人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多处上岗者中心只按一个岗位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 岗位设立原则:
1.工作任务可以由勤工助学学生承担的;
2.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的;
3.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专业性质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的;
4.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基本上不影响学生学习的;
5.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第六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六条 我校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招聘录用。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设岗单位的招聘要求,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发布,以便学生选择应聘。
第十八条 根据设岗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等原则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学生如被确定录用,由资助管理中心发布录用通知。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单位报到上岗,不按时报到上岗者视为自动解除应聘协议。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必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并签署工作协议。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被设岗单位解聘,工作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由设岗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设岗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设岗单位应有领导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学生勤工助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设岗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设岗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劳动考核。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对学生进行工作总结评比,并将评比结果以及学生表现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设岗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设岗单位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总结评比较差的;
4.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或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5.受到学校、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和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并且向学院登记备案。各学院要对在外兼职打工的学生及时了解并加强管理。兼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盗用学校名义以及学校下属机构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劳务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标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小时(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七条 设岗单位于每月1-5日,填写《宁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逾期未报的,视情况转下月补发报酬。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设岗单位在填写考勤时必须按照考勤如实填写,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克扣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三:
宁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宁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信息情况;加强与县(市、区)级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的汇总、贷后管理及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督促学生按合同约定还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学生当年在学校获得了其它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条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与发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新生: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所在高中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校学生:
拟申请贷款学生每年6月初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学生在线系统进行网上信息注册,并下载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携带各自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贫困证明(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等以下申请材料到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
5.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为贷款学生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第十三条 回执确认。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回执寄回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者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进行网上确认。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对学生贷款金额及学校回执进行审批后,向学生发放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并由结算代理机构将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扣划至高校后,剩余资金待学生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第六章 毕业确认
第十五条 毕业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名单。学院组织、指导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信息系统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修改、补充个人信息,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学院完善贷款学生档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网上审核确认,原则上没有完成毕业确认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展期业务。符合贷款展期申请条件的借款毕业生,于毕业当年6月底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展期申请表(申请表须有录取学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寄)送到学校提出展期申请。申请资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请宁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四:
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相应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以宁夏银川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生的认定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家庭因灾害导致“三无”(无父母、无房屋、无收入)的;
4.单亲或父母离异,且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本人突发严重疾病、意外事故需长期治疗的。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底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一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自行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抚恤证明等)以及其他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的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候选对象;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给以答复并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学院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审批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建档
第十二条 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与学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其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学院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断更新、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凡是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要经当地村(居)委会及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若当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可以盖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
(三)各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四)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名单可不予公示;
(五)除符合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要求的学生外,其他学生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当学年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困难认定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八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学院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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