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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宁夏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生导师选聘细则(试行)

时间:2015-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根据学校研究生院《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二条 按照学校研究生院《规定》的文件精神,学院硕士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学院每年根据研究生教育、教学及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专业方向导师的需求情况进行选聘。教师申请选聘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一致。

第三条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即具备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政治素质合格,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道德优良。

二、申请者要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学术型导师”)资格的申请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专业型导师”)资格的申请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

三、学术型导师资格的申请者,40(含40)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50(含5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专业型导师资格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四、身体健康,能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五、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为本专业研究生讲授一门学位课。另外,专业型导师资格的校内申请者,一般应有不少于五年的高校教龄,且承担过一门以上与申请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校外合作单位的业内申请者一般应至少有五年的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从业经验。

六、每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只在一个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承担两个硕士点的指导工作,则该指导教师必须在这两个学科专业都符合以上规定,且能进行实际指导工作,不得单纯挂名。

七、近五年来科研成果和实践能力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学术型导师资格者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1.目前承担相应研究方向的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并已登记入账。

2.近五年内在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公开学术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五篇以上与申请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两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课题。

(二)申请专业型导师资格者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成果:

1.实践经历方面:笔译方向的申请者应在近五年内有15万字以上的译作(包括正式出版的译著,以及被国际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正式采用的译文);口译方向的申请者应承担过15场次以上正式会议、会务、会谈(包括交替传译和同声传译)的口译工作,并能提供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2.科研成果方面:申请者应在五年内至少公开发表与翻译理论、翻译实践、翻译教学等相关的论文2篇;或承担校级及以上课题至少一项;或参与过厅、局级及以上课题一项。

第四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重点在专业学位范围内并与我院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的单位内选聘。

一、申请者应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近五年来实践能力与科研成果要求,参照本文件第三条第七款的条件。

第五条 办法与程序

一、学院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办法与程序,完全参照研究生院《规定》进行,选聘每年进行一次。我院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校外合作单位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从业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二、学院按照研究生院《规定》的文件精神及当年相关文件通知的要求,进行本年度的选聘工作。

三、申请人填写《宁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申请表》,并按照《宁夏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认定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院研究生部。

四、申请人应有两名以上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点现任硕士生导师推荐。

五.学院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结果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任期为三年,三年后须重新审核。学院对硕士生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向研究生院提出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调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