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科〔2019〕35号)要求,依照《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三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研究生奖学金名额进行评选。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取得,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八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且办理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此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二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或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代表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六条评审排名以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奖励等综合加分为准,内容包括:
(一)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每人获得基础分60分。然后根据申请者个人能力表现,给予相应的加分,上不封顶。
(二)研究生专业学位课成绩按专业综合排名前10%加10分,11%-20%加8分,21%-30%加6分,31%-50%加2分。
(三)以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以检索报告为准)发表学术论文1篇加30-50分,具体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四)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以检索报告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15-20分,具体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五)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外语类专业期刊、重点大学学报、以及地方社会科学期刊上(如《宁夏社会科学》等)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10分(第二作者及第二署名单位不加分),具体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
(六)研究生主持课题加分:国家级1项加17分,部委级1项加12分,区级1项加8分,厅局级1项加6分。研究生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本院教师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者获得加分:教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学生课题参与情况说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参与课题的贡献度加2-6分。
(七)研究生独立完成专著、译著或教材且已出版加30分;参与教材、译著、编著、参译等编写工作,且研究生姓名出现在著作封面或内页上,按参与字数算,每1万字加2分,上限20分,需著作主编出具证明。
(八)获得人社部翻译资格证书一级加30分,二级加20分,三级加10分;获得上海高级口译证书加10分。
(九)参加雅思考试,且成绩不低于6.5分者加5分;BEC高级加5分;托福不低于100分者加5分(成绩必须在有效期内,提供官方证明或证书材料即可,但只能使用一次)。
(十)参加各类各级专业比赛获奖加分:
国家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优秀奖15分);
省部级、区级及以上(特等奖17分,一等奖15分、二等奖13分、三等奖11分,优秀奖10分);
厅局级(特等奖11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5分);
同类比赛只加分一次,不累计,以最高奖项为主。
若奖项归类不明确,交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
(十一)其它加分项目:研究生学生干部视具体表现加2-5分(具体加分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确定,并在结果公布前公示),且以5分为上限。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尽事宜由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确认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外国语学院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