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依照《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根据学校研究生院的安排和名额分配,学院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且学习满一年的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非全日制攻读学位研究生和延期毕业、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取得,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此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五)开题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5.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选修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三)科研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正规一般中文期刊(以检索报告查询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正规一般英文期刊(以检索报告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论文内容必须与研究生研究方向一致;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A&HCI、SCI、SSCI期刊(以检索报告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
3.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具有能够体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例如翻译著作、区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竞赛奖励。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十条 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或副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代表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六条 评审排名以研究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奖励等综合加分为准,内容包括:
(一)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申请者,每人获得基础分60分。然后根据申请者个人能力表现,给予相应的加分,上不封顶。
(二)以第一作者在A&HCI、SCI、SSCI期刊(以检索报告为准)发表学术论文1篇加40分。
(三)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加30分。
(四)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A&HCI、SCI、SSCI期刊(以检索报告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二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20分。
(五)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20分;获得人社部翻译资格证书二级加20分。
(六)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15分。
(七)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国际正规一般英文期刊(以检索报告为准);或国家正规一般中文期刊(以中国知网查询为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加10分(第二作者及第二署名单位不加分;在同一期刊同一期上发表多篇论文只按1篇加分;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外语专业期刊或大学学报的论文不限篇数,可累计加分,其它普通期刊论文数量大于等于2篇的只按2篇加分,)。
(八)获得人社部翻译资格证书三级者加10分;获得上海高级口译证书加10分。
(九)研究生以课题组成员身份参加本院教师立项课题研究获得加分:国家级1项加15分,部委级1项加10分,区级1项加6分,厅局级1项加4分,校级1项加2分,(需附课题组负责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主持课题加分:国家级1项加17分,部委级1项加12分,区级1项加8分,厅局级1项加6分,校级1项加4分。
(十)研究生专业学位课成绩按专业综合排名前10%加10分,11%-20%加8分,21%-30%加6分,31%-50%加2分。
(十一)研究生独立完成专著、译著或教材且已出版加30分;参与教材、译著、编著、参译等编写工作,且研究生姓名出现在著作封面或内页上,按参与字数算,每1万字加2分,上限20分,需著作主编出具证明。
(十二)参加雅思考试,且成绩不低于6.0分者加10分;BEC高级加10分;托福不低于85分者加10分(成绩必须在有效期内,提供官方证明或证书材料即可,但只能使用一次)。
(十三)参加各类各级专业比赛获奖加分:
国家级(一等奖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优秀奖15分);
省部级、区级及以上(特等奖17分,一等奖15分、二等奖13分、三等奖11分,优秀奖10分);
厅局级(特等奖11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优秀奖5分);
校级(特等奖8分、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
院级1项加2分;同类比赛只加分一次,不累计,以最高奖项为主。
若奖项归类不明确,交由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
(十四)其它加分项目:研究生学生干部视具体表现加2-5分(具体加分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确定,并在结果公布前公示),且以5分为上限;其它非专业比赛获奖或非专业表彰奖区级及以上1项加2分,其它1项加1分,且所有非专业获奖加分以5分为上限。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尽事宜由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确认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外国语学院
2020年10月5日